(2016)鄂28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畅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28刑申27号刘畅:你因你父亲刘琼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鄂28恩施中刑终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1、刘琼虽为项目办的主任,但是没有任何职权,只是负责通知企业申报材料,具体审阅决定的权力在领导班子成员手中;2、2005年刘琼申报的林业局新建10万亩楠竹贷款600万元的项目是真实的,只是后来没有去落实;3、刘琼收受王耀志以拜年名义送的礼金共计5000元的事实发生在十八大前,按当时的政治生态环境应属于违规违纪,不应认定为受贿。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畅申诉的主要理由,也就是刘琼原一、二审的辩解理由,且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对该理由原一、二审已作了深入的分析。2005年林业贷款贴息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政策开始实施,刘琼作为来凤县林业局项目办主任,明知来凤县林业局并无楠竹丰产基地项目申报计划,滥用审核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资料的权力,编造来凤县林业局贷款600万元新建10万亩楠竹丰产基地项目申报资料,经省林业厅批复后获得林业贷款贴息资金12万元。此后,刘琼在明知辖区内涉林企业伪造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清单的情况下,对辖区内申报林业贴息项目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继续不履行实质审查义务,致使宝石花公司、华丰药业公司、四海贸易公司、易达生物公司四家企业在2005年至2011年期间伪造虚假银行贷款达1.1亿元,共计申报骗取拨付林业贷款贴息资金911万元。刘琼滥用审核权力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刘琼在过年过节时收受王耀志礼金的行为是基于其为王耀志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的表现,此种行为应当视为其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因此,原判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综上,刘畅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