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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黄小阳、陈丽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黄小阳,陈丽琴,湖南守护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3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小阳,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陈丽琴,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湖南守护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马王堆新合村五村D-9栋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680066611。法定代表人黄小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黄小阳、陈丽琴、湖南守护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黄小阳、陈丽琴、湖南守护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名下全部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小阳、陈丽琴、湖南守护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1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小阳、陈丽琴、湖南守护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