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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贵忠与新疆农业大学三坪实习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忠,新疆农业大学三坪实习农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2080号原告:李贵忠,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白族,新疆农业大学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新疆农业大学三坪实习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何继武,该实习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峰,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贵忠与被告新疆农业大学三坪实习农场(以下简称三坪实习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贵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退休金86400元(以现在每月退休金3600元为标准,3600元×12×2=864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共计9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74年我到三坪实习农场工作,2014年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退休,至2016年4月被告才向我发放了退休证,在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未向我发放退休金,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的退休金并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贵忠系新疆农业大学退休职工,退休前其一直在新疆农业大学三坪实习农场工作,属于事业编制。2016年4月6日,新疆农业大学为李��忠办理退休手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批李贵忠于2014年3月退休。现原告李贵忠因退休金发放问题,于2016年10月1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李贵忠不服,故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只有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本案中,原告李贵忠提供《退休证》及被告提供的《退休审批表》均显示原告的工作单位是新疆农业大学,故被告新疆农业大学三坪实习农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用人单位新疆农业大学参加了社会统筹,原告要求支付2014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的退休金及利息的请求,依据法律规定,亦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其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解决,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贵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靖    昇    平人民陪审员 吐    尔    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合木提江·伊不拉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