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高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高其,郭世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特9号申请人:郭高其,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源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郭世朋,男,193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高淑亮(系被申请人之妻),女,193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郭高其申请宣告郭世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高其称,被申请人郭世朋于2016年6月起生活不能自理,记忆力、计算力严重减退,明显的语言理解和表达力下降。2017年2月23日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为郭世朋出具诊断证明:“脑梗塞后遗症,血管性痴呆,脑萎缩。”并出具诊断证明书。综上,由于被申请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已的意志,故申请宣告郭世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郭高其与被申请人郭世朋系父女关系。2017年3月28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郭世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世朋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郭世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