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欧长春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土产果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长春,四川省南江县土产果品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501号原告:欧长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3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州,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土产果品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法定代表人潘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长春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土产果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长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欧长春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欧长春负担。审判员 伍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显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