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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存明与徐春霞、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明,徐春霞,徐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222号原告:杨存明,男,1954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徐春霞,女,1976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徐强,男,1977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明与被告徐春霞、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存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存明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杨存明负担。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於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