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红侠与张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侠,张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867号原告:马红侠,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春良,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马红侠与被告张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红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春良立即偿还借款150,000.00元整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诉讼实际支出费用由张春良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张春良向马红侠借款150,000.00元整,约定2015年11月2日还款,有借条为凭。借款到期后,张春良尚未给付借款。马红侠认为,张春良从马红侠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保护马红侠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红侠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马红侠提供的张春良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红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返还马红侠。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马红侠84.00元,由马红侠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晶萍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