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王恒、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王恒,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恒,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刘宏伟申请执行王恒、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重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恒、李磊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重字第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