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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中太、房里成等与武亚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太,房里成,郭永红,李红太,赵彦明,张树兵,武亚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499号原告:赵中太,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原告:房里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原告:郭永红,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原告:李红太,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原告:赵彦明,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原告:张树兵,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六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亚凯,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赵中太、房里成、郭永红、李红太、赵彦明、张树兵与被告武亚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赵中太、房里成、郭永红、李红太、赵彦明、张树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中太、房里成、郭永红、李红太、赵彦明、张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太、房里成、郭永红、李红太、赵彦明、张树兵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赵中太、房里成、郭永红、李红太、赵彦明、张树兵负担。审判员  郝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