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巩士峰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巩士峰,巩兴虎,巩士城,马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88号申请人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办事处花埠岭村西。法宝代表人韩金艳。被申请人巩士峰,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巩兴虎,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巩士城,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马传华,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巩士峰、巩兴虎、巩士城、马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士峰、巩兴虎、巩士城、马传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巩士峰、巩兴虎、巩士城、马传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