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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初4474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婚后被告行为不规,逼迫原告走邪路为其挣钱,不听从的话就殴打原告。无奈之下原告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临尧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09年就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已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03)临尧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缺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长女高一某2000年1月21日出生,现就读于县底高中高二年级,次女高二某2005年7月9日出生,现就读于临汾市五一路小学六年级,三女高三某2009年8月26日出生,现就读于临汾市五一路小学二年级。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婚后被告行为不规,逼迫原告走邪路为其挣钱,不听从的话就殴打原告。且2009年就分居了。原告主张,以前夫妻感情挺好,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未能处理好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且2009年分居至今,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了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对原告进行单方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关于女儿抚养的主张,因孩子一直以来随原告生活,且现正处于上学阶段,随其母亲生活更为适宜,其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高一某、高二某、高三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承担每月1500元抚养费,直至三个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振云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