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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宏利不锈钢加工厂与王伟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宏利不锈钢加工厂,王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795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利不锈钢加工厂,地址开鲁县。经营者刘志林,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王伟峰,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开鲁县。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利不锈钢加工厂与被告王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利不锈钢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61.00元,减半收取计130.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