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董喜绪与高化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绪,高化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21号原告:董喜绪,男,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被告:高化龙,男,现住延吉市三道湾镇电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喜绪诉被告高化龙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喜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喜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喜绪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