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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董喜绪与高化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绪,高化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21号原告:董喜绪,男,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被告:高化龙,男,现住延吉市三道湾镇电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喜绪诉被告高化龙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喜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喜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喜绪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