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860号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铁华,董事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