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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811号原告: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号第***层北第三间、四间。法定代表人:何利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孟笔,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君,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诸暨市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科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