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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向保军与湖南省圆方实业有限公司、罗建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保军,湖南省圆方实业有限公司,罗建军,许世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保军,男,汉族,1947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圆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正湘,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建军,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世奎,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再审申请人向保军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圆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公司)、罗建军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世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8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保军申请再审称,1、向保军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向保军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系责任划分不当,法律适用错误;2、圆方公司应承担向保军所有的损失,如罗建军有过错,应在圆方公司赔偿向保军的损失后再向罗建军追偿。即使规定圆方公司和罗建军均承担责任,也应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启动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保军将其自有楼房中的两间房屋租赁给圆方公司下属分公司花明锦园供气站,花明锦园供气站将其中一间房屋用于存放液化气罐,另一间房屋供其员工罗建军住宿。因罗建军违规操作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导致向保军的房屋和财产受损。向保军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具有管理义务,但其在得知花明锦园供气站将承租房屋储存液化气罐时,并未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判据此认定向保军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向保军提出其不具有过错责任的理由,不应采信。关于圆方公司和罗建军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圆方公司未对花明锦园供气站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对供气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罗建军违规操作生活用火直接导致向保军房屋起火,向保军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原审法院根据三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圆方公司、罗建军、向保军分别承担20%、30%、50%的按份责任,并无不当。向保军提出应由圆方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由圆方公司和罗建军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保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罗晓波代理审判员  周 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