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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三保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石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三保,侯石飞,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14楼。法定代表人:侯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三保,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审被告:侯石飞,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审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政,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三保、原审被告侯石飞、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3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纶科技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被告三)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讼涉工程芜湖东旭TFT-LCD六代玻璃基板生产线一期工程202号建筑-消防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孙三保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新纶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