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俊良、曹庆辉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俊良,曹庆辉,曹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庞俊良,男,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曹庆辉,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曹培英,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庞俊良申请曹庆辉等物权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6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俊良于2016-10-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69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大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