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廷沛与刘平海、刘煜程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沛,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8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刘平海,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5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刘煜程(系刘平海之子),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5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廷沛与被执行人刘平海、刘煜程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平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廷沛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平海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廷沛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刘平海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刘平海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廷沛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执行费50元,刘平海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