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许亚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许亚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5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构代码证41700802-4,住所地:郏县复兴路南段。负责人宋振平,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宗典,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许亚川,男,汉族,1984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郏县。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425-10047074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编号410425-10047074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广成审 判 员 张利强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