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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邹吉伟诉被告万贤国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伟,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贤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08号原告:邹吉伟,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325195。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320341。委托代理人:岳红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573005。被告:万贤国,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伟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贤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吉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吉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邹吉伟承担。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