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杰与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2民初680号原告:张杰,男。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泽,系该物业公司经理。原告张杰与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及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凡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杰诉称,2007年,我进驻隆兴小区居住,自进入隆兴小区居住后,一直奉公守法,五年内按时交付物业费。后来业主自治7个月,我先交了2个月的物业费,后5个月因自治期间,隆兴小区门坏了二、三个月也不修随便出入,承诺公布账目也不公布,没有封闭,没有巡逻,小广告到处贴等。2014年2月13日,我的车辆停在为民物业管辖内的隆兴小区内,被人恶意将轿车玻璃砸毁,由于我居住的是全封闭小区,我有权向被告要求调取监控录像的权利,但是被告至今也没有向我提供监控录像,我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但监控录像根本调不出来,因为是被告干的事不可能用自己的监控录像让我调出来。被告为了向我索要2013年不合理物业费,2014年2月23日半夜时分,被告唆使一帮人将我住宅后窗玻璃砸毁,并扬言说就是我们物业公司砸的玻璃,可惜你们拿不出来证据,气焰特别嚣张。被告砸玻璃把我母亲吓着了,我被迫交了850元。后被告向我要2014年物业费,我说我妈被你们吓死了你们还管我要物业费,被告就指挥人13天内堵我家锁眼八次。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现特向桓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我车玻璃损失900元,换锁眼费900元;厨房玻璃损失900元,返还2013年物业费85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593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讲的汽车玻璃、住宅玻璃被砸以及门锁眼被堵不是我们物业公司人员干的,与我物业公司无关。原告已经报案了,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我公司已将监控录像提供给公安机关,但原告的车在录像头下方拍摄不到。2013年我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帮着收物业费。从2013年起我们与业主之间有一个协议,停车位不收钱,车损自负,包括楼上刮下来的瓦砸坏车辆造成的损失等都由车主本人自负。原告空口无凭,无证据证明,属于诬告。我物业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还上过电视和报纸,不是黑社会。原告财产损失与我物业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杰2007年入住桓仁隆兴小区,隆兴小区的物业公司是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2月13日,原告张杰的车辆停在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管辖内的隆兴小区内,车玻璃被砸毁;2014年2月23日半夜时分,原告张杰住宅后窗玻璃被砸毁;之后原告张杰家门锁眼被“502”胶水灌堵多次。原告张杰两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玻璃被砸,2014年5月至7月先后七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门锁被人用“502”胶水灌堵。桓仁公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称原告张杰怀疑系隆兴小区物业人员所为,经查,原告张杰所报损失情况属实,但嫌疑人现在未确定。原告张杰车辆被砸时的监控录像被告桓仁为民物业公司提供给公安派出所,监控录像并没有录到车辆被砸的情况。原告张杰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立即赔偿经济损失5930元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杰陈述,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答辩,桓仁公安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经查,原告张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财产损失系被告桓仁为民物业有限公司所为的事实,故应由原告张杰承担不利后果,其主张将得不到本院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张杰预交),由原告张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艳娥审 判 员 张丽洁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菲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