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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海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凤,女,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鳌峰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6097K。申请执行人陈海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