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史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93年出生于青海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湟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妥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某某牌二轮摩托车,沿某县某某镇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县某某公司对面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吴某某驾驶的青EXXX**号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门部位相刮檫,随后两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青ASLX**号某某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被告人史某某受伤,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4月20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吴某某和刘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2016年5月10日,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宁公交认字(2016)第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且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吴某某驾驶车辆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均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二人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车辆修理费26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某车辆修理费600元(已履行完毕),并且得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受案登记表、警情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6)442号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宁公交认字(2016)第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史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史某某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史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社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成强审理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