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661号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被告:那某,男,41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婧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