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应尧、谭祥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尧,谭祥国,徐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应尧,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谭祥国,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徐超军,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潜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应尧与被执行人徐超军、谭祥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超军、谭祥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应尧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徐超军、谭祥国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超军、谭祥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信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