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554号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城中路288号(金鹏现代城1608号)。法定代表人:苏晓娟。委托代理人:李光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忠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7日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4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物业服务费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忠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