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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邹华与被告张俊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张俊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302民初451号原告:邹华,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俊琦,男,汉族,大专文化。原告邹华与被告张俊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事实与理由:1998年1月14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于1999年1月1日生下婚生女张晓微。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邹华与张俊琦离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张俊琦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