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舒通琴与王定连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通琴,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王定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69号申请人:舒通琴,女,汉族,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重庆高科财富园三号A栋9楼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9057J。法定代表人:王定连。被申请人:王定连,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申请人舒通琴与被申请人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王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6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舒通琴、赖远明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路X号X栋X的房屋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舒能琴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