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成勇与苏玉春、吴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勇,苏玉春,吴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726号原告:何成勇,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苏玉春,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吴丽美,女,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成勇诉被告苏玉春、吴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成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勇以其与被告苏玉春、吴丽美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成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成勇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颖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