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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510号原告:汪某,女,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