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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沙热与马青渊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沙热,马青渊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4民初117号原告马沙热,女,生于1997年2月10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青渊,男,生于1996年2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原告马沙热诉被告马青渊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沙热、被告马青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沙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青渊返还原告马沙热的陪嫁品。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份原告马沙热与被告马青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生育孩子,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马沙热与被告马青渊关系不好,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马沙热的主张。被告马青渊辩称:与原告马沙热同居期间双方关系尚好,现要求与原告马沙热和好,共同坐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同居前被告马青渊给原告马沙热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马沙热理应酌情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沙热的同居前三人沙发、立柜、冰箱、洗衣机、炕柜、烤箱折抵彩礼留归被告马青渊使用;二.原告马沙热返还被告马青渊彩礼金5000元(限原告马沙热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沙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沙玉忠审判员  马登文审判员  沙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