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9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延军、杨正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延军,杨正秀,夏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9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延军,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汤斌、唐玉娟,均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秀,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苏世康,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烨锋,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X,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延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正秀、夏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审判决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延军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孙延军。审判长 陈晓艳审判员 陈文静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嘉律谢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