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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甫香与高义业、陈普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甫香,高义业,陈普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620号原告:陈甫香,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义业,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普礼,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甫香与被告高义业、陈普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甫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爱荣,被告高义业,被告陈普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甫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的医疗费572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2450元,合计6216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5日17时,被告高义业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程路××××段时,碰撞到被告陈普礼玩的篮球后倒地,致使被告高义业和原告陈甫香受伤。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关节内外测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原告前期治疗于2016年10月13日出院,花去医疗费57261.5元。原告的损失未得到相应赔付。高义业辩称:2016年8月26日,我骑车带着原告从工地回来,被陈普礼扔的篮球把我砸到,昏迷一两个小时后才醒来,醒来后只听到陈甫香不断的哭,后陈普礼把篮球和车子移走,又叫人把我和原告送到医院治疗。为了省钱,我就没有住院,后陈普礼告诉我其已报案,并支付了3.3万元医疗费,陈普礼打篮球应当有危险意识,是篮球砸到我的,其不应当在公路上打篮球,责任应当由陈普礼承担。陈普礼辩称:当时陈普礼打的篮球没有碰到摩托车,即使碰到摩托车也不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是高义业无证驾驶,操作不当所致。综上,陈普礼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无任何责任,高义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当时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保护现场,但是对高义业所称是陈普礼移动现场,没有这回事。事发后陈普礼报案,后经交警队于2016年9月23日出具事故证明,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义业与陈普礼负有同等责任。由于第一被告驾驶的是摩托车,第二被告涉及到的是篮球,应当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因此责任比例应当由第一被告承担60%,第二被告承担40%。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要求凭票。鉴定后,有6700余元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事发后,陈普礼已经支付陈甫香部分费用,去巢湖给2500元,来回车费1600元,回来拍片子和吊水花去1000元,给现金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5日晚,高义业应陈甫香要求,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陈甫香回家,17时40分许,行驶至黄程路××××段时,路过陈普礼家院子路段时,陈普礼正在自家院子打篮球,篮球窜出院子滚到马路上,卡在高义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后轮中间,至摩托车摔倒,致使高义业、陈甫香受伤,陈普礼组织人员将两人送往全椒县同仁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陈甫香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关节内外测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2016年9月7日陈甫香入住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27日出院,当天转入全椒县人民医院救治,10月13日出院。2016年9月23日陈普礼事后报警,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事后报警,现场没有保护,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案件审理期间陈普礼申请对陈甫香本次事故治疗花去医疗费的合理性及其受伤所花去医疗费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进行鉴定,2017年3月20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6759.62元与本次车祸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支出鉴定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方提交的事故证明、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出院记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各一份、全椒同仁医院报告单、全椒花园桥医院CT检查报告单、全椒县医院出院记录各一份、医疗费票据四张及费用清单一组,高义业提交的证人证言两份,陈普礼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于因事后报警,现场没有保护,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结合本院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次事故发生由于陈普礼打篮球不慎,导致篮球出院子滚到高义业驾驶的车轮底下,致使事故发生人员受伤;高义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摩托车需登记才能上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需持有驾驶证、第四十九条不得载人规定;陈甫香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结合本次事故的各人过错,陈普礼、高义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甫香无责任,因此,陈普礼、高义业各承担事故的50%责任。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与篮球碰撞而发生的事故,陈普礼打篮球不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对陈普礼辩称由高义业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6759.62元与本次车祸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对陈普礼辩称予以扣除的理由予以采信;原告治疗花费57261.5元,与事故无关费用所占比例较小,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2000元由陈普礼自行承担;陈普礼辩称去巢湖打石膏治疗花去费用2500元,来回车费1600元,回来后拍片子和吊水花去1000元,陈甫香主张医疗费是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全椒县医院、同仁医院的费用,不包含去巢湖治疗机来回交通费及吊水费用,对陈普礼辩称一并处理的意见不予采纳;对陈普礼要求支付现金2000元一并处理的意见予以采信。2016年9月7日陈甫香入住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27日出院,当天转入全椒县人民医院救治,10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3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30元每天计算。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0501.88元(57261.5元-6759.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38天x30元/天)、营养费1140元(38天x30元/天),合计52781.88元。高义业承担26390.94元,陈普礼承担24390.94元(26390.94元﹣2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义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甫香26390.94元;二、被告陈普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甫香24390.94元;三、驳回原告陈甫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高义业负担105元,被告陈普礼负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