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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执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余志兰与朱小吾周达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兰,朱小吾,周达芳,秦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执字第01636号申请执行人余志兰,女,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朱小吾,1951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周达芳(朱小吾之妻),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秦炫,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周达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XXX号住宅用房(权证号:XXX,建筑面积:XXX㎡)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最终导致拍卖物以42.016万元的保留价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余志兰自愿以流拍价42.016万元接受该财产,抵偿其部分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达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XXX号住宅用房(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XXX㎡)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达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XXX号住宅用房(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XXX㎡)作价42.016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余志兰部分债务。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余志兰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余志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钟审判员 冉 秋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