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小盼与密团结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盼,密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743号原告:孙小盼。被告:密团结。原告孙小盼与被告密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