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小盼与密团结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盼,密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743号原告:孙小盼。被告:密团结。原告孙小盼与被告密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