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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童忠会与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忠会,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河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539号原告:童忠会,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河煤矿。住所地吉安县天河镇。主要负责人:熊明亮,矿长。原告童忠会诉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自行协商一致,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童忠会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