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王保与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722号原告王保,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克住址南阳市。委托代理人: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王保诉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情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7.5元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迅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