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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文华与李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华,李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68号原告高文华,男,1936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利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华与被告李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华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华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华负担。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