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文华与李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华,李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68号原告高文华,男,1936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利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华与被告李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华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华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华负担。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