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国荣与肖慧强、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荣,肖慧强,陈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257号原告:郑国荣,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慧强,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秀芳,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郑国荣与被告肖慧强、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郑国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国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