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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国荣与肖慧强、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荣,肖慧强,陈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257号原告:郑国荣,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慧强,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秀芳,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郑国荣与被告肖慧强、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郑国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国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