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惠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惠亚特商贸有限公司,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59号申请人天津惠亚特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19-12底商。法定代表人高宝惠,经理。被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乐海,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569.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本案担保人高宝惠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569.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