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金星袁家桥。法定代表人:杨小猛。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