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与被告某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民初820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原告李某阳,女,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原告李某清,女,200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李某清父亲。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某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与被告某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某某村某组组长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双女户土地征用补偿款1025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陈某某系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组村民。先后育有两女李某阳、李某清。2014年10月,被告小组土地被万通集团征用,后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0500元,在分配上述款项时,被告未向作为双女户的原告一户增加分配半个人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被告某某村某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李某、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户口簿复印件、李某、陈某某结婚证书复印件、某某村村委会证明、某某市计划生育手术绝育证明,欲证明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家庭户,其中户主为李某,妻子陈某某、婚生女为李某阳、李某清,还证明四原告具有某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属于农村双女户的事实。2、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一份、调解书一份,欲证明被告村组土地在2014年被某某集团征用后,于2015年1月15日之后向该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为20500元,未向四原告多分配半个人份额的事实。被告某某村某组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独任审判员经审核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系被告某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系双女户家庭。2014年10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村组决定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0500元,并在之后按此分配方案向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家庭分配四人份额,未向该双女户家庭多分配半个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后原告一户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责令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某某村某组予以改正,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本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只能作出司法裁决。原告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四人户籍均登记在某某村某组,系该村组合法村民,李某、陈某某夫妻生育两个女儿李某阳、李某清后,陈某某行绝育手术,该家庭成为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双女户凭一方的绝育证明,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半个人份的份额。某某村某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向该双女户增加分配半个人份额的行为不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该双女户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要求某某村某组增加给付其半个人份额征地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小组给付原告李某、陈某某、李某阳、李某清征地补偿款1025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