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伟、刘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丁伟,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刘树林,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丁伟与刘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