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安静与胡孝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静,胡孝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周安静,女性,汉族,1951年0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孝慈,男性,汉族,1998年0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安静与被执行人胡孝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12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赔偿款17856.36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案件款1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634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