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前进、孙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在辛集市鑫苑国际城东赵某二涛POS机经营门市部,用自己的POS机刘某刘俭赵某二涛处两张信用卡共计24020元,用于网络赌博,并将其中一张信用卡丢掉。案发后刘某退赔5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交易流水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刘某刘赵某二王某森克的证言;3、被董某董李某李华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说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在辛集市鑫苑国际城北门东赵某二涛POS机经营门市部,用自己的POS机盗刷持董某董李某李华刘某刘俭赵某二涛处两张信用卡共计24020元,李某李华信用卡丢掉。案发后刘某退赔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1月30日17时刘某刘俭报警:其李某李董某董啸将各自中行信用卡交给其,让其帮忙代还信用卡,其将信用卡赵某二涛代还,后李某李华的信用卡不见了,经查询李某李华的信用卡被刘某用POS机刷走4000董某董啸卡被刷20020元。随后,找到刘某,刘某承认盗刷了信用卡李某李华卡扔掉。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予以立案。2、刘某刘俭证言证明:上述报警情况,发现卡被盗刷赵某二涛找到刘某,刘某承认盗刷的事,并退还5000元。3、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随即口头传唤被告人刘某到案,刘某交代了其犯罪事实。4、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其住在其表哥门市部二赵某二涛在一楼开了一个办理POS机的店,经赵某二涛接触,2016年11月23、4赵某二涛合刘某刘俭送来信用卡让赵代还,其因为之前帮忙查过余额知道卡密码。其买彩票输了钱,在2016年11月26日晚上,用自己的便携式POS机盗刷了这两张卡,持卡人分李某李董某董啸,一张刷了20020元,一张刷了4000元,后买彩票输了,被发现后其退还了5000元。5、被李某李董某董啸陈述证明:其二人刘某刘俭办理了中行信用卡,后知道卡被人盗刷了,后每人收到了退赔款2500元。6、赵某二涛证言证明:其在皮都大酒店东门店开了POS机代理门市,因刘某是房东亲属在门店二楼住,所以认识。2016年11月刘某刘俭给了其两张卡让其代还,持卡人分李某李董某董啸,并告诉了其密码,刘某在场。28刘某刘俭催促帮忙还款时,李某李华卡不见了。后经查李某李华卡被盗刷4000董某董啸卡被盗刷20020元,王某森克打电话打出刘某POS机的流水,发现钱是刘某盗刷的,刘某承认盗刷李某李华卡扔掉,刘某还了5000元。7、王某森克证言证明:2016年11月底的一赵某二涛给其打电话让其查询刘某POS机账单,因刘某POS机是办理的,其通过系统查询后将结果告赵某二涛。8、被告人刘某持有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和被李某李董某董啸持有的中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将持被李某李董某董啸中行卡钱盗刷至其持有的工商银行卡。9、辨认笔录、照片证赵某二刘某刘俭辨认出刘某;刘某对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POS机进行辨认指认。1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作案用POS机、密码器、银行卡扣押。1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某2009年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6月1日释放。12、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退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董某人民币1752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00元。审 判 长 姚彦宁审 判 员 乔喜来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冬松书 记 员 路冬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