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复聪与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复聪,陆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467号原告:程复聪,女,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露,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浦,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陆露丈夫。原告程复聪与被告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复聪的委托代理人余云峰,被告陆露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复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计算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互相熟悉。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底,本金及下余利息没有偿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被告陆露辩称: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息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互相熟悉。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底,本金及下余利息没有偿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复聪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计算至还清时止。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陆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