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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段明艳、武群传、王学东、王学隆、王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段明艳,武群传,王学东,王学隆,王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段明艳,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武群传,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学东,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学隆,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学明,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段明艳、武群传、王学东、王学隆、王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2553.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龙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