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钢与李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李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王钢,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被执行人李焕辉,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王钢与被执行人李焕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普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