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川集团镍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镍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财保18号申请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1328F。法定代表人张启富,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金川集团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和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695635538C。法定代表人刘学胜,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川集团镍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川集团镍合金有限公司名下1764474元的企业资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川集团镍合金有限公司名下1764474元的企业资产予以登记查封或对其交通银行甘肃分行兰州城关支行账号中银行存款1764474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嘉 来源:百度“”